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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阅管理与赔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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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阅管理与赔偿条例
为了加强图书、期刊管理。使图书、期刊合理流通,更好的发挥其效用,特作如下规定:
1.
新书自上架之日起一年内一律不外借。
2.
凡天文台职工借阅书刊,一律凭本台“借阅证”,可借图书、过刊共10册。不得使用他人借阅证(短期来台的合作者及学生除外),否则不予办理。
3.本馆书刊面向全台职工,一般不向外单位借阅。为适当照顾天文界研究人员需要,可协商办理馆际互借手续。
4.
借阅图书限期两个月,过刊一个月。图书如无人预约,经本馆同意一般可以续借一次,续借时间为30天。逾期不还又未办续借手续者,应从归还日算起每天罚款0.5元/册,过期十天以上罚款加倍。
5.
图书馆报纸、各类字典、词典、手册及工具书一般不外借,急需者可凭借阅证临时借阅三天。逾期不还者,从借阅日起算,每天罚款1元/册。
6.
本馆提供图书资料有偿复印服务,价格另附。读者持书刊馆外复印需办理暂借手续,并在当日归还。
7.
读者在借出图书时,请仔细检查图书有无涂改、勾画、缺页等污损现象,并及时向管理人员声明,否则,归还时如发现上述现象,将根据损坏程度由本馆决定按原书刊价的2-5倍罚款或赔偿。借阅人如将书刊丢失,请在规定的借阅期限内告之图书馆,并应设法购买相同的书刊,否则除按原书刊价的15-20
倍赔偿外,还将对超过期限加倍罚款,原版刊按该刊全年价格计算。
8.
期刊架陈列的现期期刊,以及其他一些特定期刊一律不外借。
9.
长期出差、出国、借调外单位工作或调离本单位的职工应及时到本馆办理还书及退还借阅证手续。
10.
图书馆对偷书行为一经发现,将按书刊价格的20倍罚款,并在全台张榜公布。